8月31日晚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公告称,本次发行意在拓宽债券市场发行主体,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支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根据新规,金融租赁和汽车金融公司要发行金融债券,主要应满足的条件是: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等。
新规定称: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而之前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获取资金的渠道中虽然也包含金融债券,但是根据《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债的发行需要金融机构具有累计三年的经营业绩等相关指标,而目前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多为2007年9月之后陆续诞生,受此限制银行系租赁公司目前还无法发行金融债券。
受限于债券融资渠道之外,导致金融租赁公司资金补充渠道狭窄、资金成本高昂,这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重要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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