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现象和大股东占款一样,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难以根治的顽疾。而新近披露的《公司法》二审稿为公司对外担保设定了限制性条款,违规担保这一困扰证券市场的问题有望得到彻底根治。
数据显示,2004年,沪市836家上市公司中,共有483家公司为他人提供了担保,占已公布公司总数的57.78%,累计担保余额达1162.63亿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沪市存在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家数为148家,违规担保总额为238.83亿元。
深市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约为209亿元,担保余额约344亿元。从总体上看,约10%的深市上市公司集中承担了市场80%的对外担保风险,担保金额最大的10家公司集中了市场约37%的风险。同时,这些公司的违规担保情况也比较严重,且多发生在以前年度,在2004年也未得到有效解决。
在本次《公司法》的二审稿中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这些条款,法律界人士普遍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公司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尤其对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意义。
一位熟谙《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投资专家认为,《公司法》二审稿新增条款主要有三个看点:一是所有公司对外担保均需履行批准程序;二是对外担保区分对非关联人的担保和对关联人的担保;三是公司可在章程中根据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大小不同而具体规定不同的审批机关和审批权限。 这些新增条款从根本上杜绝了过去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言堂的现象,将公司的担保风险引导至董事会或股东会层面控制,再加上“回避表决”机制以及“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的引入,可以大大降低过去由公司高管个人层面的道德风险及因法律不完备所导致的法律风险。
另外,将担保问题特别放在《公司法》总则里加以规定,既体现了担保是公司具有普遍意义的一项经营活动,又显示出立法部门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有了这种种约束,违规担保的现象必定会大大减少。
本法规出自于: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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