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商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和“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批复(财税[2005]94号)。
批复称,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本法规出自于: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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