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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范信用担保机构行为 以贷还债不得给担保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12-10 10:28:42 【字体:

    本报讯(记者郑广辉) 为促进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运行,陕西省新近出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中小企业的授信担保额度由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协商确定,但单笔授信担保额度,每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注册资本的10%。担保机构不得对外汇贷款和以贷还债的贷款提供担保。
    《办法》规定,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两部分构成,担保机构可以由政府出资组建,也可由有条件的社会法人和社会自然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组建,再担保机构由省级组建。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可以开展直接信用担保业务,也可以委托协作银行开展授信担保业务。信用担保的对象为在陕西省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种类包括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中,现金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80%。陕西省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亿元,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担保资金必须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多方监督,专款专用。已经注册为担保资本金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售、拍卖,但变现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协作银行的专门账户,不得转移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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