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华时报)[2005-6-9]
自7月1日起,对于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等三种情形,纳税人必须进行纳税担保。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就纳税担保问题首次出台了专门的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适用纳税担保的三种情形: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于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财产、收入迹象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该《办法》规定,今后纳税担保的三种形式是保证、抵押、质押。纳税人可以用其自身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也可以约定请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 本法规出自于: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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